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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检假的计算: 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计算方法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一般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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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由谁发放? 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工伤职工所在的单位发放。《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工资待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原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如何计算,《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正常出勤工资;二是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除外)”由此可见,河南省工伤治疗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待遇除了不包括加班费,应得到的工资是工伤前正常出勤的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就专门解释了什么是“原工资福利待遇”,即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资待遇可享受多长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此,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也是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就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根据本人的实际伤残情况享受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请注意,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计生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这一一般规定,各地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产假天数有所延长。目前已出台的地方规定中,产假延长时间最少的有30天,如,广东、湖北、天津、浙江等。海南新规定中的产假天数则增加较多,增加了三个月。而吉林、重庆、北京在修订后的计生条例中对产假的规定弹性较大。
产检假是为了让怀孕职工更加方便产检的一种休假,在怀孕的时候都可以进行申请,国家对于产检假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1、产检假的计算: 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计算方法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产检假要开证明吗 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要开证明的条例,不同公司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有些公司是让提供每次产检预约时间的复印件,也就是产检预约单,有些公司需要提供产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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