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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出现人身伤害时,如果是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务关系中所受到的伤害不称之为工伤,仅能称为人身损害,可以提出要求让侵权的一方给予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受伤的劳动者可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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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没有工伤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者因劳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因劳动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按照工伤赔偿。
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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