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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单位年薪制过年后再签劳动合同是否还是需要补发年薪的部分?

2022-01-26
以前的单位实行年薪制,合同中明确注明年薪数,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单位有一项内部福利,凡完成本年度生产任务,每个员工可以得到一笔年薪外的奖金(两个月的工资数),此福利并未在合同中注明。每年6月底到第二年6月底为一个生产年度,也是一个合同周期(即员工在每个生产年度签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底合同到期后,我向人事部递交了辞职报告,于一个月后离职。前几天单位发放了06年度(2006.06—2007.06)的那笔年度奖金,但我没有,06年度我是和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的,而且也没有违约,在合同期满后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现在单位以我已经离职为由,扣发我的奖金,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我是否有权得到这笔奖金?还有就是合同中明确注明实行年薪制以及年薪数,但并没有注明年薪中的16%要作为考核金压到年度底发(即每年的6月30日后),如果将年薪平均到12个月,我无须上缴个人所得税,但年度底一次性发放16%的考核金,就必须上缴一笔个人所得税,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1、扣款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2、福利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但你要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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