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需要看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过户完成主要看不动产登记簿,若记...
需要看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过户完成主要看不动产登记簿,若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屋的坐落;(三)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四)房屋他项权事项;(五)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六)房屋权利登记日期;(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八)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九)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在下列情况下,申请登记事项记录在房屋登记簿中:申请人与提交材料的记录主体一致的;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材料证明事实一致的;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