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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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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居间行为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如果你对于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一些还有疑惑,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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