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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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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对行政复议起诉明确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五)不服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拒绝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除前款规定外。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排除D);(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排除C);(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B排除);(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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