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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原因有: 1、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原因有: 1、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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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原因具体包括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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