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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原因有: 1、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原因有: 1、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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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是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指定清算小组的成员。清算小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小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由雇主自行承担。为确保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的清算小组外,其他清算小组成员的数量应为3人以上。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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