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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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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可与企业做进一步沟通,如果拒绝录用,可以搜集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1.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均有义务接受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对于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绝接受隔离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应当以社会公共安全为重点任务,为了避免造成大范围的传染,也对人员的流动进行了限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工人在无法获得收入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免租的要求,但需要由出租人进行协商处理。
只要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如因被查出是乙肝抗原的携带者而遭单位拒用,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该单位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2007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见,除法律、法规和劳动部的规章另有规定外,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你可以要求上述单位继续履行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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