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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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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一)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三)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区别: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1、举证责任的分配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民法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民诉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2、过错的轻重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3、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那些情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相信大家在看完上文后已经清楚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了吧。对于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主要的差异就是在举证方面,其中前者是有可能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后者的情况下则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下列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 4、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6、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过错推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4、下列情况的医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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