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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和其他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看护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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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如果本案你有证据证明商家构成欺诈的话,你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一。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的赔偿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消费者的财产损害除要求经营者通过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重作、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方式予以补救,还可要求经营者承担与此有关的合理费用,如大件商品的运输费、邮购方式下的邮寄费、退还预付款时的利息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在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或财产本身灭失时,一般应按灭失财产原价进行赔偿;对于财产损坏修复后仍可使用,但原财产价值因此而降低的,应将被侵害的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按照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 2、间接损失。认定间接损失应具备3个条件:间接损失必须是财产性的损失;必须是将来确实可能取得的利益;该未来利益的产生具备确定的条件。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购卖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有协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义务;因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退出市场、租赁柜台期满、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向市场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赔偿后属于有关经营者责任的再由其向有关经营者追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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