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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假冒伪劣的手段,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商家增加赔偿吗

2022-02-04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商品、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前款所称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如果本案你有证据证明商家构成欺诈的话,你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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