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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授权公民诉讼劳动合同的效力

2022-06-29
我国原《民诉法》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新《民诉法》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做了调整,规定公民代理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将不得再作为“公民代理”参与诉讼。对“公民代理”范围的限缩在法律上将那些没有律师资格但以公民身份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黑律师”“黑代理”隔离在了诉讼之外,对治理此类乱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一些“黑律师”“黑代理”往往会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去“合法”取得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持续的劳动关系(含人事、任用关系等)是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参与诉讼的基本前提。在证明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时,除需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外,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证明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诉讼代理人资格时,一般也只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仅审查“工作人员”是否提供了其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证明,而无法对这些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一些由当事人开具的书面工作说明甚至也可以成为了该“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作为最有证明力的社保缴费记录几乎不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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