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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申报所需材料如下: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5、相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船舶6、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当提交所有权取得的相关证明文件):(1)购买的船舶:购买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未抵押的证明材料;(2)新造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3)建造中的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购买发票;(4)自用船舶: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5)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7、合资企业法人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8、船舶四寸彩色照片四张(舶侧头.侧尾各1张,正横方向2张;不得用数码相机拍摄;拍摄时要求船名.船号清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5.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8.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9.4吋或5吋船舶照片(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10.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1.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3.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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