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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地市海事局辖区内有条件的船舶。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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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复印件。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于新造船舶申请船舶股权登记的,应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在建设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只需提供船舶建设合同的自营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证明所有权获得的文件。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登记船舶所有权时,应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
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一定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进行登记,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下列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船舶。但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国投资者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船舶应当登记。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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