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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的计算为: 1、工程以被竣工验收的,竣工日期是验收合格之日; 2、已提交验收报告但被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是提交报告之日; 3、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是建设工程被转移占有之日。《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起始日期为入职当天,试用期也应从入职当天计算,是试用期当天开始算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工程实务中,计算工期延误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期分析法。依据合同工期的网络进度计划图,对比承包人完成各种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所需用工时,并考虑工序改变等影响,分析干扰事件发生之后的工期损失,计算索赔值。 2.实测法。承包人在延期事件影响下,完成工程所实际延误的工时。 3.类推法。即用同类工程、同类项目,同类经济技术指标如规模、造价、工期计量标准进行类比,求得各类数据。 4.比例法。即按合同价款或者工程量增减的比例,确定工期增减值。 5.定额法。参考国家发布的工期定额,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工期延误天数。 6.过错分担法。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误期因素,根据当事人造成误期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决定误期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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