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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应妥善保管,并挂在发射机房醒目位置,以便检查。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核发部门书面报告,申请补发频率执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88]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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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有序发展的方针。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设置和使用下列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指配频率、核准功率、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即广播电视频率,简称“频率执照,”下同):(一)中波和短波发射台、转播台,调频发射台和电视发射台,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调频转播台和电视转播台,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转播台,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二)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调频转播台、电视转播台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还应持广播电视频率执照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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