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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88]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频率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19...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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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置,其中教育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审批可以由行政部门设置。
频率实行年检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甲、丙两类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年检;乙类频率执照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年检;中央直属台站的频率执照年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频率执照的年检情况组织抽查。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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