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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是否可以采用法律规定

2021-11-15
一、授予代理权和效力。票据权仍归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表背书人行使票据权的代理权。具体来说,他可以提示付款,收到的票据金额,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拒绝付款证明书等。二、不切断抗辩效果。由于委托收款背书没有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然是背书人,所以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与背书人之间的辩护理由对抗背书人。这与转让背书完全相反。在转让背书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辩护理由对抗持票人。不仅如此,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存在,则不得对抗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为他人行使权利。例如某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某B代为收款,如果付款人某C与某A有抗辩理由(如某A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当然可以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相反,如果某B欠某C一笔钱未清偿,那么某C就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三、权利证明的有效性。委托收款背书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不是票据权。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没有担保关系,因为被背书人代表背书人行使权利,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被拒绝的,视为被背书人行使权利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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