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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列举的五种情况为: (...
一、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二)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三)“不捕直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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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法不批准逮捕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怎么办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妻子刘的委托,指派张春辉律师为其依法辩护。现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是否批准逮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本律师两次会见嫌疑人李某,根据其向律师的陈述,嫌疑人李某仅系普通的快递员,其从快递公司提取货物后,根据公司规定给收货人派送货物,其不知晓派送的货物系烟草制品,而且其作为快递派送人员,有别于快递收件人员,李某并无扫描货物的设备,仅仅是从外观、根据肉眼上去观察货物,涉案的货物外观上与普通货物无差别。李某对涉案货物系烟草制品,并不知晓,不明知也不应知。嫌疑人李某主观上并无非法经营的故意,其派送货物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 2、嫌疑人李某涉嫌的非法经营罪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现实危险性,也非暴力性犯罪,不会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李某未受过刑事处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都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3、嫌疑人李某自从被羁押后,年幼的孩子与其隔绝,老人的照顾、孩子的抚育,都由妻子刘在独自承受。原本靠嫌疑人李某从事快递员的收入支撑的整个家庭,现在变得经济拮据,不容乐观。为此,本律师请求贵院不予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对嫌疑人的逮捕申请,以维护嫌疑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新的罪行,有两种情况 1,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还有其他犯罪),则应当重新对其罪行重新量刑,将漏罪的量刑与原罪行合并重新计算,然后扣除已经服刑的期限,是先并后减 例如:A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服刑半年后发现之前其还参与抢夺行为,犯抢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应当将A的盗窃罪和抢夺罪合并计算,如法院最终判决A盗窃罪和抢夺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则A的最终刑期是2年9个月,扣除已经服刑的半年,还需要执行2年3个月的刑期 2,判决生效后,服刑/假释等期间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为是在判决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则应当单独对其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如果前判决未执行完毕,则先由前判决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计算 例如:B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时候,与狱友发生纠纷将对方打伤,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则B的刑期,首先要把盗窃罪4年先减掉1年,剩余刑期3年,然后再加上故意伤害罪1年,总刑期是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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