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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
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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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不会因为是诈骗案还是其他的刑事案件就有什么区别,主要是法定的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很多种,有些犯罪嫌疑人是因为犯罪情节较轻,还有一部分可能是孕妇或者身体患有重大的疾病,这些都不适合采取逮捕的这种强制性措施,律师只能结合被代理人的实际情况来写法律意见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有用。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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