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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xx先购购权合同是否有效

2022-10-19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之规定: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合同效力问题上采取了回避态度。如果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应在知道之日起30日内主张购买,或在变更登记一年内购买(如果不知道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原受让股东可以要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个人认为,司法解释并未完全否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且规定了原受让人可要求转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此处的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违约责任,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关于强制性的规定(若有其他无效情况自不待言)。故,应当认为侵害了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系有效合同。因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或股权变动被撤销,系优先购买权的自然“优先”效力,不影响原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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