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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者素质不高社会保障有着悠久的历史、深邃的理念、复杂的制度、完善的运行机制,而且社会保险业务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金融、保险、财会、统计、计算机信息管理等多学科、多门类、多方面的知识。可见,社会保障执行人员的高素质对于社会保障公平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与其重要性不对称的是,我国社会保障行政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存在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人才少等问题,易于出现因对政策的认识不够、理解不清而产生执行不正确、不全面,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公平价值的实现。(四)执行监督不力权力的滥用只有在遇到边界的时候才会停止,监督是边界有效性的保障,监督不力易于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我国社会保障行政执行监督基本上是外部监督缺位,内部监督乏力的格局。监督仅停留于一般意义上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以及行政层级监督、人大监督,缺乏专门的、独立的、常规的监督,易于使监督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流于形式。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检查和监督大多都是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来进行,决策制定者同时又是决策执行者和监督者,没有形成有效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以致社会保障的管理、运作缺少透明度,收支不公开,社会保障开支膨胀。监督机制的缺失也在客观上为政府的非伦理行为创造了条件,致使在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中,政府官员傲慢自大、盛气凌人、居高临下,社会保障接受者则诚惶诚恐、感激涕零、低声下气。
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归档备查。 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自行处理、移送处理和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要推卸责任,主要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职权范围,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是大量的,而且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解决产品质量申诉上有分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技术监督部门必须管,这就叫主管。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正确适用该刑罚,对于惩戒、教育犯罪,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从当前审判实践看,在适用没收财产刑中存在一些问题: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比例较小;适用的范围小,类型少。新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条款比例虽然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真正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案件类型却很少;一些审判人员忽视了没收财产刑在重大经济犯罪中的适用;适用没收财产刑不当,如对那些情节一般、数额较大的盗窃案适用了没收财产。有些没收的财产实际是应追缴的赃物,而不是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适用没收财产刑单一。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在使用没收财产刑时,往往只没收部分金钱,而对用非法所得建造的房屋、购置的高档家具却很少适用没收。因此,审判人员要正确把握适用没收财产刑罚,应树立“主刑”和“附加刑”并重观念。同时,还要划清四个界限:一是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界限。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犯罪非法所得,不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二是划清没收财产和判令退赔的界限。判令退赔的前提是赃款赃物已被犯罪分子全部挥霍,致使无法追缴而判决由犯罪分子或其家属在一定时间内以自己的财物退赔。而没收财产则不受赃款赃物是否挥霍的限制。三是划清没收财产和罚金的界限。罚金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没收财产是一种较重的处罚;罚金的执行物只能是金钱,而没收财产则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物。四是划清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赔偿的界限。附带民事赔偿的受赔人是受害人,没收财产的接收人只能是国家;附带民事赔偿仅限于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范围,而没收财产则不受“直接经济损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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