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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哪些

2023-06-11
(一)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较之原法条更加具体,但仍然比较原则。比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仍然是比较抽象和难以把握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法官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差异,裁判结果往往也大相径庭。 2、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偏高; 3、民事赔偿或罚金缴纳程度的影响较明显,缓刑适用具有一定的功利性; 4、判决宣告及执行缓刑公开宣告不到位,不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5、缓刑执行流于形式,监管几乎处于失控状态。 在实践中,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真正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建立考核档案的为数很少,一些基层派出所根本就没有建立考核档案,或者工作仅停留在台帐资料上,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极少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汇报,派出所也没有对这些罪犯实施监督考察,使对缓刑犯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一些犯罪分子刚宣告缓刑就不知去向。如果他们不犯新罪再被抓获,就万事大吉。即使他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于无人负责,也不会被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后,亦无人通知他们原判刑罚已被撤消,不再执行。 (二)完善对策有: 1、将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具体化; 2、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完善缓刑适用程序;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 4、规范缓刑回访考察制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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