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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对策:一是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筹集难度较大。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明显加大了对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包括中央补助、省级奖补资金、地方财政配套、部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政府的部分资产注入及土地支持等,但仍有大量资金缺口需通过社会资金渠道来弥补,融资规模大、难度较高。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拉长了建设周期。二是保障房土地供给方式还有待改善。受土地资源紧缺、地价上涨较快等因素的制约,一部分开发商较难通过招拍挂程序竞得心仪地块,而有关部门对开工进度的监管日益强化,后续土地储备会面临比较大的压力。首先,尽管保障房用地实行计划单列、优先保障,但在落实项目用地时仍有较多困难,缺乏保障房用地的统一规划。其次,土地收储和搬迁成本不断加大,影响了按时足额完成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再次,为压缩土地开发成本,一些保障房项目选址较为偏远,在交通教育、医疗、商贸等生活和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缺乏综合规划,配套设施的资金未做相应安排。在加快土地供应的同时,存量土地供应政策考虑不足,中心城区存量土地较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方法:一是拓宽融资渠道,建立稳定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房建设规模要与可筹集的资金相匹配,对于资金缺口较大的地区,应逐步增加省级财政预算的投资安排,确保按规定渠道和比例投入资金。积极探索和创新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也可采用贴息、担保、补助等方式,调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如配建、BOT、特许经营等建设模式。合理安排各类保障房建设,力争做到保障房内部各项资金的平衡。在加大建设限价商品房的同时,在位置较为优越的地段临路临街,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用于弥补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资金缺口。通过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进行融资,争取银行贷款支持,吸引有实力、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投资保障房开发建设,努力扩大建设资金来源。
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其次,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都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的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调不决”的原则规定,有时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在调解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调解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分配问题,所以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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