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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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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和识别某一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需要遵循一定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和决定性因素。其主要包括:劳动力由他人使用、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人身关系。另一方面,认定劳动关系还可以从形式上进行判断,但形式标准只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辅助性因素,对于这类特征的归纳概括,主要是为了方便司法操作。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主要有:劳动者资格、雇主资格、书面劳动合同、劳动给付、工资性报酬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形式标准只是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辅助性手段,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具备劳动关系的形式标准,并不能当然地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剖析其是否具备实质标准,必须把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统一进行把握。
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法律平等性和客观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严格来说,劳动法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过程。但由于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关。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中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由于中国的实际考虑,不能将就业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只能在同一时间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工人都不能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任何两个用人单位也不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主要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因当依本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主要包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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