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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4、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
1、视听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是指通过录音、录像所记载的声音、语言、形象或行为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交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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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4、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5、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
在现实中,人们为了防止日后纠纷的产生而约定将双方的交谈或行为用录音带记录下来的事例是比较少的。绝大多数的视听资料都是当事人一方采用私录即人们常说的“偷拍偷录”手法取得的。那么,“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呢?它与“未经同意”有区别吗?根据我国1995年《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偷拍偷录”所形成的视听资料系“不合法行为”,应归结为非法证据之列。但“未经同意”并不完全等同于“偷拍偷录”。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原则,一般而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应当是明示或作为的默示)私自录制其在公共场合的言行,所形成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银行里的监视器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这些设备的架设银行方面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但人民群众对此是广泛认同的。而对于那些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又侵害了对方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就其本质而言,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是要受到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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