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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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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条:故意延误邮件罪是指邮政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邮件,引起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行为。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邮政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推迟发送邮件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诉讼:(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2)推迟高中录取通知书或其他重要邮件的发送,使他人失去高中录取资格,或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3)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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