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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
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一般不用。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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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联系到一个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单向的,就是合同生效不以交付or登记为要件,但是动产or不动产取得所有权是必须要法律行为有效的,如果法律行为无效,即使交付也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人能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继续联想,是善意取得是例外,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一般有权处分人都不会追认,可即使是合同无效,善意取得人也凭借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有权占有了,就不用返还原物了,所以有些所有权取得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殊的哇,生效时间不太一样要记,会考) 作出时生效 (2)继承or遗嘱:继承or遗嘱开始时就发生所有权变动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说了一下,细看也会考的 (5)先占、添附、取得孳息他物权:用益物权:几个特殊的: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生效,登记对抗(中国特色)建设用地:要式合同+登记生效(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结合经济法看)地役权:合同生效+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可分性担保物权:抵押权:一样上面那个动产不动产不详说了,也可以动产的哟。联系“买卖不破租赁”,但是租赁前抵押且登记的不约束质权:动产质权:交付权利质权:书面合同+交付,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留置权:合法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除外保证:不属于物权的
物权法》第9条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如,进行房屋买卖,只有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房屋所有权转让才发生效力,受让人才真正拥有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进行不动产的买卖或处置时,一定要注意只有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才会真正被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当然,法律也规定一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或消灭不以登记为行为生效要件,这些例外情形主要有: (1)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非因法律行为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是要注意,以上情况获得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就需要办理登记了,未经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3)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对宅基地使用权就没有规定必须登记才发生效力,《物权法》只是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房产证的效力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一旦出现房屋产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人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注意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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