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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房屋已经出售户口不迁出的处理办法有: 1、双方买卖合同有约定,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处理; 2、买卖合同未有约定,如出卖人有单位或者其他地方同意接受户口的,出卖人也可以将户口迁往该地; 3、买卖合同未有约定,出卖人也没有迁出单位的,可以与买受人协商不迁出户口,如协商未果,可诉诸法院。
先协商,若不成则: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精神,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将户口迁入原住户,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持《房屋产权证》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或户证办证中心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头,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1、在该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孩子的亲属、户主或者抚养人等携带准生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等。 2、如果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会核准登记,发给户口本。 3、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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