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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7日,由我国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公务员管理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一部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总章程。显然,《公务员法》的出台,其立法意义非常重大,其行为效应值得期待。值此全国各地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努力把握精要以便正确贯彻执行之际,笔者在学习中觉得,公务员法的有些规定似有值得商榷之处。因去年笔者曾在江苏监狱网上,就《公务员法》中以上是 公务员加班有规定吗的回答
公务员本身当然也是劳动者,但却是特殊的劳动者,不能简单地套用劳动法。比如对于基本工作时间和加班问题,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一般情况下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公务员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由于机关工作的特点,公务员有时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对于加班要给予补休,本条作了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是,公务员加班未能补休的,单位是否要发给加班工资。对于这个问题,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加班不补休的应当发给加班补助;有的认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加班不宜发给加班工资,并且机关中的各种加班情况很复杂,不好认定哪些是确有需要的加班。这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总的看,加班未予补休是否发给加班工资,要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为完成明显超过正常工作负荷的加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有一定的补偿。这需要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同时望广大职工有时间多加学习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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