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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是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是指合同方或邀请第三方在项目竣工后验收项目的日期。竣工备案日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
竣工日期和验收日期: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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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因为是发包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为避免发包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达成,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如果承包单位提交验收报告后,发包单位拖延验收的,以承包单位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对后续的权利主张非常重要。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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