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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非常损失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的存货报废,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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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解释,即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报废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且尚未实现销售,因而在会计处理中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家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本次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
不需要。 该种情况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属於生产经营所需,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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