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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造成产品成废品的,不得转出进项税。进项税是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但产品、成品消耗的异常...
《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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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解释,即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报废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且尚未实现销售,因而在会计处理中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家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本次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
自制成品报废不能转出进项税。非正常损失的购买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及非正常损失的产品,成品消耗的购买货物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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