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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非常损失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的存货报废,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非常损失才需要转出进项税。如果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存货报废,进项税可以抵扣,无需转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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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解释,即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产成品报废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且尚未实现销售,因而在会计处理中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家考虑到纳税人的这部分损失与本次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
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材料,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但如果收到的是普通发票,就不存在是否可以抵扣和转出的问题。进项税转出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如何计算进项税转出:1。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准确计算企业原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原抵扣进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的,应当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结转进项税额。所谓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运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2、进项税转出的计算(1)如果原外购货物的全部成本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则按需转出进项税的外购货物账面成本乘以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转出。(2)原外购货物的总成本按支付价款乘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的,按需转出进项税额的账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计算转出。(3)原外购货物按各种凭证扣除的进项税额,为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可以计算出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综合抵扣率。其中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4)产品和成品发生异常损失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异常损失在产品或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中,产成品中外购买商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中,产成品全部成本)×外购商品或应税劳务综合抵扣率(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含固定资产在建项目)且无法明确划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总营业额÷当期总销售额、总营业额)(6)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和国内销售,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结转进项税额。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7)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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