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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已是常用的一个用工方式。应运而生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在逐步增加,劳务派遣为用工单位提供极大的便利,但是必须遵循四大基本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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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已是常用的一个用工方式。应运而生的劳务派遣公司也在逐步增加,劳务派遣为用工单位提供极大的便利,但是必须遵循四大基本原则。 1、雇员租赁原则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劳务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原则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原则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4、受益归责原则《》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派遣员工一旦出现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劳动者,从其劳动者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劳动形式。这种雇佣形式促进了劳动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让我们看看劳务派遣的原则。劳务派遣原则具体如下:一、员工租赁劳务派遣的本质是员工租赁,派遣这个词不适合说明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所的业务特征,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和用工一样,更适合解释劳动能力和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点的劳务外包合作,不存在租赁关系,不是劳务派遣,也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二、同工同酬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应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实表示,劳务派遣劳动者有权与劳动者同酬,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个岗位,同一个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的工资待遇标准。但是,这样容易异化,雇主应对同行互助的对策。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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