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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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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行为按其危害行为形式划分,有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第三种危害行为形式,即持有型犯罪。 2.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的身体动作的作为。作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论及行为时,首先指的就是作为。 3.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4.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某些以特有为行为方式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规定的持有假币罪。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犯罪行为划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的身体动作的作为。作为具有有形性,即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违法性,表现为对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违反,“不应为而为”。作为具有以下表现形式: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利用机械力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不作为的构成(1)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主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没有履行是不作为成立的事实前提,而没有履行又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不作为的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不作为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包括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这一不喂养的行为作为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应以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第二,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上述四种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凡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方法”。实践中可概括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 (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 (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 (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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