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
1.犯罪行为按其危害行为形式划分,有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第三种危害行为形式,即持有型犯罪。 2.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的身体动作的作为。作为是通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1.犯罪行为按其危害行为形式划分,有两种基本形式,以及第三种危害行为形式,即持有型犯罪。 2.作为是指表现为一定的身体动作的作为。作为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为,论及行为时,首先指的就是作为。 3.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4.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某些以特有为行为方式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72条规定的持有假币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5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8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