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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会有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以及帮助行为。 2、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如果二人以上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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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客观上来看。单位的每项决策和活动都是依赖其组成部分——内部成员来实施和完成的。单位的犯罪行为也同样是由内部成员实施的。内部成员所有犯罪行为的有机结合,才构成单位犯罪行为。每个犯罪成员实施的行为都是单位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是单位犯罪的表现: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否定说主张,单位犯罪是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与其内部人员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构成的,而处罚时采取的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犯罪内部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对单位犯罪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刑法理论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即单位与其内部责任人员是一种共同犯罪的关系,而后一种观点将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形限定为单位中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承认单位犯罪内部存在共同犯罪符合刑事司法实际!,单位犯罪往往通过单位内部多个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乃至一般工作人员一起实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系统与要素的关系,它们并不属于同一层次,表面上具备了共同犯罪多人实施、犯罪意图相同的特征.单位犯罪的内部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概括起来,是由一定数量的人有机结合组成的一个整体,从系统论上讲,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犹如人和大脑、四肢的关系一样,是整体与部分。因此,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关系。肯定说又可划分为两种具体主张:单位是法律将其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一的,即单位。因为,在单位犯罪中,2个或2个以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应构成共同犯罪。前一种观点将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情形限定为单位与单位中的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的四种形式是: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必要的共犯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2、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4、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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