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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一般是按工作所在地的全市平均工资为基数,有的地方基数相对高,有的地方基数相对低。如果工作单位所处的地方的平均工资高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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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缴存基数一般以工作所在地全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28%计算,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20个%;工伤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1%个人不需要支付。
工伤保险业务处理流程如下:1。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保险,由代理机构审核登记,核实被保险单位和被保险人的资格,核实支付基数和行业基准费率,支付工伤保险费,实名制管理,建立员工支付电子档案。2、被保险人发生工伤、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工伤代理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或者收到职业病诊断书后3天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报告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3天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台账并登记。3、组织材料,由工伤鉴定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申请人应当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鉴定机构的相关结论和医疗能力。4、应当向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报销工伤鉴定机构报销工伤评估结论、医疗能力。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费用审核表、申请资格认定表、有效身份证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7、所有信息备份并存储在业务档案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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