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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
不交物业费法律后果为: 1、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被物业服务企业起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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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费用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办理入住手续?还是实际达到入住条件? 从入住开始. 2、我要求从修缮完成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用有何法律上的依据? 无. 3、对于第二条,如果物业管理部门不同意,我应该如何解决? 你不交费,物业可以提诉讼 当然若可举证,入住时,房屋质量不合格,可以保存证据,如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等,向开发商索赔.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以上法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其计费时间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计费时间为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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