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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制买卖商品,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接受服务,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 (一)受害者受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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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 4、本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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