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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如下: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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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等情形的。
强制性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购买强制性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1)对受害人造成轻微伤害;(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3)强迫交易超过3次或超过3人;(4)强迫交易超过1万元,或超过2000元(5)强迫他人购买5000元以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或超过1000元的非法收入;(6)其他严重情况。强迫他人参与、退出投标、拍卖、转让、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具体经营活动,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应当提起诉讼。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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