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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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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禁止篡改、伪造资料。交通建设工程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理文件,以及试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安全生产台账等与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前款所列各类资料范本。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与备案审查;(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或者造价监督管理职责;(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工程决算文件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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