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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实行的交通建设工程,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造价事项,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清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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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与备案审查;(二)未依法履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或者造价监督管理职责;(三)违法要求缩短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工期;(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进行查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工程决算文件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通建设工程运行(营),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交通建设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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