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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交通建设工程,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造价事项,并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清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的交通...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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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从业单位的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三)使用本单位以外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四)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资格情况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对不符合配备标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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