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交通建设工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应当保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进行告诫或者约谈。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编制时的造价定额进行编制。属于政府投资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资料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按规定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审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单位实施审查。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交通建设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通建设工程运行(营),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交通建设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4人已浏览
212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