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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三)社会保险待遇; (四)其他由派遣单...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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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出现了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因此,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从上班之日起就要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合同期限3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劳动报酬纠纷。 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如果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补足劳动报酬的责任。 如果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 对于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纠纷。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理应承担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 (四)社会保险纠纷。 当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失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工伤纠纷。 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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