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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具体情形有: 1、在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房; 2、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付; 3、交付核验后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4...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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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延期交付房屋。 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二、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多由于开发商的手续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六、房子产权不清楚。 如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经济纠纷。
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具体情形有: 1、在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房; 2、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交付; 3、交付核验后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4、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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