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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职工突发绝症在48个小时内死亡的,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种规定的工伤情形。死者能够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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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外死亡的算因病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即视为工伤对待。工伤其原意为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职业因素危害,视同工伤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死亡办理,没有人侵权,也就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社会保险法》和各地规定,可以按因病死亡享受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同,且差距较大,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
在48小时内死亡的,属于工伤死亡范围,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人若是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那就属于工伤,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48小时死亡的那就不属于工伤,不承担赔偿责任,适当给点补偿就行。前段时间我办理过类似的案件,工人是50多个小时死亡的,不属于工伤,工头给一部分补偿,我主持参加调解的,工头方和死者家属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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