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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就算是别人捡到合同拿到房管局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因为是一套房屋只有一个产权,如果要求更名过户也必须要有当事人即产权人亲自到场办理。 2、买卖合同只是对双方的购房起一个约定约束作用,产权证都办下来了,它的作用基本就结束了. 解决方法如下: 一、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按揭贷款购房合同复印件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按揭是五份,一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一份银行留档,一份缴纳契税时留档 全款和分期付款客户,是四份一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一份缴纳契税时留档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 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二者区别在于: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法律上没这概念。 (一)如果是新房的话,有商品房预售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债权消灭或者可以进行登记以后3个月内未行使,预售登记失效。预售登记期间,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进行预售登记后,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权利。 (二)如果是二手房的话,关键看房产证过户了没有。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就是你买的的房子只有经过物权变动(过户),你才能真正取的房屋的所有权,对外才能对抗第三人。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时关键是看你们谁物权变动(过户)的早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没有取得房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履约不能的违约责任。上面就是房产交易的合同主体,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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